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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园林、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蓬江区、江海区辖区内的城市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出资并组织建设。蓬江区、江海区政府负责出资并组织建设新建城市支路、街坊路以及尚未开发建设完善的各厂企、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宽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按规划红线范围由业权人或开发商负责建设的除外)。

  新会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建设。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和江门市滨江新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由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和江门市滨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要求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有关市政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和管线综合规划在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征询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邀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场地临时排水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制定施工场地相关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以及办理施工前的其他有关许可手续。

  工程质量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施工安全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属于城市道路、且由交通运输、公路及其他部门单位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接管部门提交《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书》(附件1),接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完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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