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