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六、核定经常性收支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办法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由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审计部门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收支情况,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
1.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
2.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包括各市、区必须按每名医务人员每年1.2万元的标准落实卫生事业费补助以及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助等。
(二)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核定,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
2. 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3.年度医疗服务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支出情况(扣除人力成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平均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支出数和省确定的增长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