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额。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五、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任务将由各市、区卫生局参照粤机编办〔2011〕36号以及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统一核定,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2.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
4.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5.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
6.指导辖区内诊所、卫生站(室)业务工作,对村医和村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7.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及服务;
8.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
9.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10.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适宜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