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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合理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的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健全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核定收支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收支差额按规定程序核定后主要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工资性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三、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主要由同级财政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

  四、核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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