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5日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是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
本条例所称二手烟危害,是指已经科学明确证实因被动接触二手烟造成的人体死亡、疾病和功能丧失。
第四条 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公众监督、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