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桂质监函[2005]553号《转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按要求做好该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我局将在近期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习并贯彻执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请各企业按时参加学习,确保这两项标准及时实施。学习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符合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的库存标签,各生产企业认为立即更换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2006年5月31日。需延长标签使用期限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9月20日前,按附件要求填妥各项内容,将纸质和电子版本同时报我局,由我局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汇总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统一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方可执行延期使用标签。凡未经国家标准委公告的企业,于2005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新标准规定要求的食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