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及《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所属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应保证公用排水设施的专项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