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
(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
(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避免混淆。
第十三条 城市灯光以黄白颜色为主。办公楼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楼以柔和的黄色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灯光颜色。
第十四条 一条道路上的路灯应选用同一样式,造型要简洁、美观、大方。路灯杆的间距、高度要合理、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的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与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
第十五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后,应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亮化工程实施单位或个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灯光设施,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破损、缺字断亮或污浊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应在3日内修复。其他影响灯光亮化的,必须及时报告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期限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
路灯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变化,按照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启闭时间:5月1日-8月31日为19:30-22:30;9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18:30-21:30,其中1月1日-3日、5月1日-3日、10月1日-7日、农历12月23日-正月15日闭灯时间延长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