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健全救助保护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载体和依托。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要在今年年底前明确救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纳入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统筹规划建设。
三、明确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会同救助保护机构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财政部门要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城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