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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

  四、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造福工程”群众搬迁安置。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专款专用,全额用于“造福工程”旧村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其中:对旧村复垦项目群众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乡(镇)的工作经费合计不得超过5%;其余资金用于“造福工程”项目公共配套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报账制,专帐核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旧村复垦工作要切实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广泛听取和采纳村民意见,拆旧方案、新村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补助方案等要事先与相关农户充分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行实施复垦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六、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旧村复垦项目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其他相关报批手续的,按规定积极办理。旧村复垦的新增耕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使用者经营,也可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后调整给新的使用者经营。

  七、确保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项目所在的市、县(区)、乡(镇)要加强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新增耕地必须在实施方案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复垦。旧村复垦项目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初步验收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新增耕地竣工报告和竣工图;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步验收意见;旧村复垦实施前和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图件、影像资料。

  新增耕地应取得国土资源部网上新增耕地备案配号,通过验收备案的新增耕地少于实施方案核定数量的,将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县(市、区)的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数额;超过实施方案核定数量的,将相应增加该县(市、区)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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