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1.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手段,扶持十大产业集群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发展,制定信贷支持计划和具体融资办法,每年用于支持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资金增长20%以上。鼓励支持独资、股份制、会员制等各类形式的担保机构发展,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贷款和担保。
2.积极推进银企合作。逐步建立政府搭桥、银企对接、合作多赢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构建更加和谐的银企关系,加大金融对骨干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与产业集群配套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并给予贷款支持。
(十二)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在土地配置、环境准入、建设资金、资源配置、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倾斜,土地优先安排,电力优先供应,煤气优先保障。各县区要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集群倾斜。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方向,优先满足环保型、科技型企业用地需求,为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空间。
(十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便民便商为切入点,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三具两基一抓手”工作方法,树立新风尚、力求新作为。坚持首问负责、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为集群企业和项目提供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坚持并联审批、全程代办、绿色通道等制度,大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继续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制”,不断扩大涉企收费“一费制”企业的管理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一费制”企业直接收费;继续实行联合检查、统一收费、罚款审核“三项制度”,推行“首次免罚”制度,继续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分包联系企业制度和“绿卡”服务制度,对十大集群内的重点骨干企业和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杜绝“四乱”现象发生。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宏观管理、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
(二)成立十大产业集群议事协调机构。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十大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席会议每月一次,听取十大产业集群建设进展情况,对十大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产业招商、项目建设、企业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协调解决产业集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实行市政府领导联系制度和考核制度。市领导分别联系帮扶十大产业集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明确县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推进十大产业集群的发展。市政府督查室要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和体系,将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十大产业集群的工作成效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工作,并结合各自发展实际,建立和创新县区领导联系帮扶产业集群发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加强对十大产业集群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结合职能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十大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保证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