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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汴政[20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设备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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