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六)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第十条 (审查期限)
审查单位在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明确一个合理期限,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交通港口局和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结后,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及有关审查工作组织情况;
2、审查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3、设计文件各部分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4、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 (设计许可)
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市交通港口局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