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交规〔201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上海港口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工程),是指在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建设码头、防波堤、港池、锚地、客运站、浮筒、栈桥、趸船、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驳岸、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工程设计许可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