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主动汇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要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当年政绩的重要条件。
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作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州、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考评委员会。各县人民政府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县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考核时,要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过考核被州、县人民政府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