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活动,要依法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部门应组织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要结合执法实践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相抵触的文件。修改补充或废止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正式行文,并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于每年底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报告。
对重大行政案件实行一件一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和控告的权利,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拟定年度、季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具有行政违法行为性质;
(三)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六)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和人员,必须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