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文书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委托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和备案制度,具体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核发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十八条 凡是有行政复议、应诉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复议、应诉队伍,培训复议、应诉人员,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讨论,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以使行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应用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保证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执法素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搞好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向全社会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社会风气。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