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学习宣传。包括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培训执法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组织本部门正确执行,督促全社会严格遵守;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查处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内部各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外部守法情况,逗硬奖惩执法人员,通报社会守法情况;
(五)负责综合协调各执法单位的关系,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研究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并编制出目录。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每年年初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讨论制作《执法责任书》,逐级向上一级执法责任人签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范围、内容和责任,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层层分解到所属各具体执法机构,各具体执法机构再按责任制要求,将执法权限和程序逐一分解,把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执法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报批、错案追究以及法律文书档案和统计报表等制度,保证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