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1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州全面推行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驻州的省、州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
(一)州、县政府享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七条 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