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法制局在审查自治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应报请州政府协调商定。
有关部门收到法制局征求意见的自治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法制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的,视为无异议;收到参加自治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会议通知后,应积极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法制局对自治法规或规范文件草案审查终结后,应写出审查报告,并连同审查修改后的草案及起草说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自治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做起草说明并宣读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由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规草案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州长签署,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州长签署以州政府令发布。
州人民政府令的序号以规范性文件通过的先后为序。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将正式文本报送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局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并定期汇编发行。内容属全体公民应遵循知晓的,在《阿坝报》全文刊载(藏汉两文)、阿坝电视台全文播送。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局审定后报州政府行文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