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如果要改变其规定的接收内容、收视对象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个人,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换发或注销。
第十四条 车站、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旅馆等公共场所,不准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或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不得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节目。
第十六条 个人不得利用自己所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私自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由州、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
(二)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承担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或持有许可证但未经当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证许可而擅自承担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工程任务的。
第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或向未持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阻碍、抗拒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购买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