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及本条前述其他单位在自治州内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的,必须向自治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由自治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其设施购买、设施设置、设施设置检验、有关证照颁发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必须经自治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凡本条所列单位经批准在自治州内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经设立,即必须接受自治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县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外来安装单位必须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明“证照”并经许可后,方可承接安装业务。
第十条 申请《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能力;
(二)有二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不得违反《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有关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规定。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涉外宾馆的有线(闭路)系统向客房传送境外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