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逐级上报,经省工商行政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批准后,由省工商行政部门发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并到州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质量管理规定的,禁止销售。
  禁止向未持有购买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其专用元器件、零部件。

第三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七条 在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置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差转台电视节目实际已覆盖的范围内,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收不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置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差转台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但对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寨,提倡按行业技术标准集资建设有线电视小系统。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节视目的单位(不含省级和省级以上单位)、个人,必须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代发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印制签章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

  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由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州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组织进行或委托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填写《阿坝州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验收证明》,并由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州公安部门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安许可证》、州国家安全部门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凡在自治州内的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专供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