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1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广播电影电视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生传送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州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州县公安、国家安全、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工商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申请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业务的人员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二)有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