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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03年1月6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州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州气象主管机构是全州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州防雷减灾工作。

  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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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雷电灾害的防御规划、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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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防雷减灾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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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雷电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雷电事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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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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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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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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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州气象主管机构可授权本办法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机构,负责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年度检测等工作。

  第七条 州内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州、县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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