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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医疗支出或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不低于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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