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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各省级医院:

  现将《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预算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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