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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批准申请出让的采矿权价款,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缴入州财政专户,其中40%返还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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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批准申请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受托机关负责收取,并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余下部分缴入州财政专户,其中40%返还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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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在成交后10日内交纳60%,余款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书时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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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矿山环境整治。由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使用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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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及确认费、资源核实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费、矿产交易服务费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价款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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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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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阿坝州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暂行标准

  序号  矿种    单位  价款
  1  页岩、粘土   元/m3   0.30-0.60
  2  砂石      元/m3   0.80-1.00
  3  石灰石     元/吨    0.20-0.30
  4  石英矿     元/吨    0.50-0.80
  5  石膏      元/吨    0.4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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