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批准申请出让的采矿权价款,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缴入州财政专户,其中40%返还县财政专户。
(三)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批准申请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受托机关负责收取,并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余下部分缴入州财政专户,其中40%返还县财政专户。
(四)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在成交后10日内交纳60%,余款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书时交清。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矿山环境整治。由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使用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拨付使用。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及确认费、资源核实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费、矿产交易服务费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价款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阿坝州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暂行标准
序号 矿种 单位 价款
1 页岩、粘土 元/m3 0.30-0.60
2 砂石 元/m3 0.80-1.00
3 石灰石 元/吨 0.20-0.30
4 石英矿 元/吨 0.50-0.80
5 石膏 元/吨 0.4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