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二、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免征。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及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附后)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资料,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初审后,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个项目单笔减征免征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缓征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缓征期限1年之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审批;单个项目单笔减征免征金额100万元以上、缓征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缓征期限1年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