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部分可转为首付款,首付不足部分自行补足,剩余款项可利用公积金贷款。
没有参加公积金缴存的购买人,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
(三)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已经有贷款的干部职工,还清原有贷款余额后,可以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重新申请贷款。
四、计价方式和价格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干部职工,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照集资统建住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干部职工,应享受房改面积与已享受房改政策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集资统建住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已达标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购买者,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集资统建住房价格和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各县(市)测算,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集资统建住房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红砖、沙石料、商品混凝土、门窗等主材价格是影响工程建造成本的主要因素。为控制工程造价,对集资统建住房建设工程所需的各项主材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其中红砖、沙石料、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应就地集中统一采购。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地区范围内的红砖、沙石料、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价格实施动态监控,在经市场调查、测算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集资统建住房所需上述建设材料还应实行更加优惠的供应价格。
(二)集资统建住房建设项目的强、弱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由各相关部门立项、投资、施工,在设计、建设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有效衔接。
(三)各县(市)集资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及汇总表一式三份(个人、单位和统建办各留存一份),职工个人填报申请审核表后,由单位按照申报情况分类汇总填报,凡未经职工及配偶单位审核盖章均视为无效。
(四)集资统建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按各县(市)规定的时间要求汇总上报至各县(市)集资统建办公室。
附件:1、《职工申请集资统建住房审核表》(略)
2、《职工申请集资统建住房单位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