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贸易融资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贸易融资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贸易融资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贸易融资环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银发〔2010〕354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贸易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外贸企业需求特点的贸易融资产品和信贷模式,普遍建立了贸易融资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大力发展贸易融资,有利于缓解当前我市部分外贸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上升的问题,促进外贸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延伸拓展客户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融资工作,加强政策创新,改善贸易融资环境,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贸易融资业务有序发展。
二、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扩大贸易融资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贸易融资业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对有竞争力外贸企业的授信额度,开发符合外贸企业特点的贸易融资产品,简化审贷流程,完善管理办法,努力实现每年的贸易融资贷款额不低于上年水平、业务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加强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八大优势支柱产业上下游加工贸易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贸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外贸企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方面的贸易融资需求。加强对外贸出口基地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技术、文化、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信息服务、商贸流通和金融等新兴服务出口。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商品的中小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支持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贸易融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