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一)建立担保资本金托管制度。为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比例将资本金交由银行托管,托管资金仅限于银行内部循环,担保机构无权单方动用托管资金。
(二)建立担保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深入企业针对经营中的关键环节现场检查;实行高层约谈制度;对于风险大、违规业务多的担保机构,派出专人进驻企业,对其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监督清理原有业务,制止新发生违法违规业务。
(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客观评价担保机构信用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将担保机构的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逐级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督促引导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风险控制,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加强信息披露,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部门、内部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接受监督,减少风险。加强舆论引导,让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投资风险意识。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市担保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行业监督、交流、培训等工作,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抵制行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六)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壮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建立风险和奖励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打造融资担保品牌。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扩大担保机构银行授信额,增加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量,构建安全有效的借、贷、担、还运行机制。
五、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孙继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海峰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开封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模式建立相应机构,统筹负责本辖区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监管政策的制定。银监部门、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担保业务监管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建立对担保公司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担保业务监管和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开展担保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担保机构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处理,负责维护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担保机构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年检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担保机构违规广告,在职责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人民银行负责担保机构征信系统的接入工作,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绩效评价,积极参与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