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在规范整顿期间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名称和经营范围重新规范。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按照新设立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三、整顿措施
  (一)严格准入,源头把关。提高门槛,控制数量,提升担保机构质量,增强担保能力。
  1.准入条件。
  (1)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全部为货币资本;
  (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外其它应为银行存款,并按比例实行银行托管;
  (3)银行担保业务量达到资本金50%以上,或银行担保授信额度达到资本金2倍以上;
  (4)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完善;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担保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高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担保或金融3年以上或相关行业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准入程序。资格认定实行企业按条件申请、省市县三级审核制度:
  (1)县、区监管部门初审,初审后除签署审核意见外,还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出保证;
  (2)市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
  (3)市监管部门对会审合格企业签署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4)省监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发放经营许可证。
  3.分批发证。组织担保机构分批申报,合格一批,审核申报一批。达到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申请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实行年审制度。
  (二)分类整改,逐步消化。认真梳理分析担保机构情况和问题,划分类型,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规范整改,逐步消化,积极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担保行业,达到“优选一批、整改一批、退出一批”的目的。
  l.对银担主业突出、合规守法经营的担保机构,上报申领经营许可证,培育行业标杆,发挥其在规范整顿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2.对既有银担业务又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担保机构,规定整改时限,责令立即停止并清理消化违规业务,整改达标后按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
  3.对没有银担业务、但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一是各县、区要对其内部监控到位,时刻掌握动态,对企业负责人强化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业务,清理消化账务。二是鼓励国有资本、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对其收购,支持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和有实力的民营担保公司对其兼并重组,鼓励担保机构间进行战略重组。三是经过整顿、辅导仍达不到条件的担保机构,劝其转行,重新确定经营范围。四是对个别资不抵债的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稳妥处置善后。其间所有股东不得分配担保机构财产,确保投资群众利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