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确定联系人,具体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登记、认定、上报等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并针对家庭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建立帮扶限时上岗承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和帮扶措施,实现“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第二十条 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台账及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意向清、援助措施清、就业动态清、联系渠道清。要以基础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依托《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技能、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及时更新数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或取消困难人员身份后,要及时在公共就业信息系统中注明,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信息及时更新。对搬迁到其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成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