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需求,帮助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充分就业县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型企业联系,广泛搜集各类用工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发服务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对接。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开展专项援助行动。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关注民生、援助就业、构建和谐”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 开展个性化援助。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随时认定随时帮扶,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全面帮扶,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于中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使其尽快就业;对于有一定技术特长就业转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与专业岗位对接的办法,发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帮助联系或提供相应的社区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7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