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4050”人员,即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或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即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的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即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年以上无就业经历,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七)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1993-1999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
(九)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十)现役军人配偶。
(十一)烈属,即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十二)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即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十三)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
(十四)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五)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十六)长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七)关闭破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人员,以及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月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乡(镇、街道)认定、县(区)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
2.“4050”人员出具原单位下岗或失业证明。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出具《低保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出具《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