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2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条 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