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公正高效和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要健全执行组织机构,优化执行队伍结构,提高执行队伍司法能力。要建立严格的执行质效评价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从政治、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方面关心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作风粗暴、敷衍冷漠、推诿拖拉、消极懈怠等执行不力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及时清理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要完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工作需要为由,干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规划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工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等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会同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联动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集中查询和共享平台,完善协作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碍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时审判。
七、人民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