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

  2. 因地制宜。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要求,原则上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鼓励产业集中度高、有条件的乡镇单独建站。

  (三)建设目标。

  通过改革和建设,结合农业执法体系创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机构专业化、人员稳定化、经费预算化、手段现代化”,真正发挥好基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力争今年底前全省1237个农业乡镇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挂牌任务,机构、编制到位;“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

  三、建设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是:依法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工作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各地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内,科学调整和合理设置机构。可在乡镇农技推广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医站(畜牧水产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产业集中度高的乡镇,可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三)科学核定编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所需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五)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综合建站的可与农技推广服务设施一起建设,统一配备检测仪器和计量、交通工具,统筹解决必要的办公和检测用房。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各地要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建设工作开展。各级财政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