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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2011)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及时处理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律协九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案,具体对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第十八条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三)项:“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
  三、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单独出庭;”。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退回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的,应当由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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