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继续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明确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申报;同时应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外贸公司在本年度的出口经营情况。
五、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六、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省商务厅(机电处)。各生产企业向商务厅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各企业填写,机电处汇总,见附件1、3,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三)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2、4,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5,由生产企业按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写1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2、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6)、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3、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七、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请各企业认真组织,据实申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境外营销服务网点证明等材料。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