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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陕商发〔2011〕50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
  乘用车(含轿车)企业:
  1、年出口(2010年出口量,或按2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全地形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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