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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政〔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化隆回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通过依法转用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按照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的主管机关。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承担。
  第六条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财政局、人行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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