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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注册登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注册登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南质技监[2006]48号)


南宁市辖区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锅发[2001]4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宁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3]189号)文件的要求,为做好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在用的压力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结构不合理、焊缝焊接质量不符合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与广西第一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或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压力管道返修合同,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返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进行返修监督检验合格、压力管道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凡符合压力管道办证要求的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程序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2003年压力管道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经返修整治并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直接上报登记注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增、改建的压力管道必须完成设计、报建、检测、监检程序,符合规定者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不论在用压力管道是新增、改建或经整治合格的压力管道都应由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确定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达到一级和二级的压力管道准予登记发证。安全状况等级为三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准予登记注册但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六、新安装的压力管道,其阀门等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单位如未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或者未能提供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文件,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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