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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

  7、在县级巢湖市区域外安置的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三年内可享受租房、交通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由相关市确定。
  8、津补贴和有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划转管理。
  1、地级巢湖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肥市统一接收。
  2、地级巢湖市市属企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国有股权,整体移交合肥市管理。
  3、居巢区所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财、物整体移交县级巢湖市。
  4、含山、和县、无为、庐江四县成建制划转,其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权限不变;沈巷镇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由芜湖市鸠江区统一接收。
  (四)关于财税、统计数据等调整衔接。
  1、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后的政区财政体制和收支范围等。
  2、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后,由省财政按照保证和县既有利益、规范财政运行体制的原则统筹安排。
  3、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进行归口统计,做好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调整衔接工作。
  4、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及时做好公务员津补贴、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城乡居民医保、城乡低保、五保户供养等划转、衔接及标准调整工作。
  5、根据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做好各类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五)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服务保障。
  1、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办理好地级巢湖市及所辖县(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各类信息变更。对居民个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别由相关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2、按照分级分类承担、分步分阶段推进的要求,扎实做好涉及民生的相关机构撤并组建和服务保障工作。地级巢湖市市级金融、电信、邮政、电力等机构,在行政机关调整完成后适时进行调整;精心做好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移交衔接;统筹安排好学区调整、社保接续、医疗保障等民生服务事项,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六)关于新组建机构。
  1、成立巢湖管理局,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合肥市管理,统一管理巢湖规划、水利、环保、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和巢湖闸、凤凰颈、新桥、裕溪、铜闸等巢湖流域主要控制设施。
  2、成立合肥市巢湖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正处级建制,由合肥市直接领导,专门负责地级巢湖市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事业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宏观管理工作。
  (七)关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事宜。
  1、地级巢湖市党代表划转到相关市的,市党代表资格保留,并确定为该市党代表;划转到省直单位的,市党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地级巢湖市选出的省党代表资格保留,归入划转单位所在的代表团参加省党代会。
  2、地级巢湖市省人大代表,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成建制划归新的行政区域的县级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在管辖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地级巢湖市市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依法确认为管辖地的市人大代表,报管辖地的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公告;地级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原选举单位依法确认为管辖地市人大代表的,由管辖地市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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