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五)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调整后,合肥市辖4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1市(县级巢湖市)、4县(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马鞍山市辖3区(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3县(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芜湖市辖4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4县(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
三、主要政策
(一)关于人员安置。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对口安排、职级不变,公开公正、平稳顺利”的原则,坚持组织安排、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相结合,分层次分批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1、省委管理的地级巢湖市市级干部由省委统筹安排,按照相应职级,落实工作岗位。
2、地级巢湖市市直机关(含直属参公单位)干部一律按原职级分别在省直机关和合肥、马鞍山、芜湖市统筹安排;机关工勤人员由合肥市安排。
3、地级巢湖市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和工勤人员划归合肥市统筹安排。
4、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
5、地级巢湖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合肥市服务管理;本人自愿也可到其他市安置。
6、地级巢湖市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安置。
7、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合肥市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
(二)关于福利待遇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待遇从优的原则,确定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标准和有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1、地级巢湖市市级班子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按所到单位标准执行。
2、地级巢湖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享受全薪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津补贴,按划入市市本级标准执行。
3、县级巢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按合肥市所辖县、区标准的加权平均执行。
4、含山、和县、无为、庐江四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按划归地级市所辖县标准执行。
5、沈巷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按芜湖市鸠江区标准执行。
6、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原则上按照划入地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划入地市政府研究决定。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待标准按划入地标准执行;城乡低保、五保户保障、孤儿保障及其他社会福利政策,均按划入地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由划入地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