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盲人保健按摩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完善社区超市、早市、便利店、快餐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站、早午餐工程等商业网点布局。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六)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为小区居民或村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管道疏通和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向所属居委会或村委会备案。放宽家庭服务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作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有效证明。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按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七)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八)做大做强一批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家庭服务社会资源,发展家庭服务龙头企业。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引进先进的服务业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服务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服务品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