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和保障措施,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专业化养老托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养护、残疾人社区照料、残疾人机构托养;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维修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