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普查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立项决定。项目审议、审批在10个工作日(普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应备案的上级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时间为项目实施前;应备案本级统计调查项目,应于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完善后予以备案。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审批类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备案类项目有效期为三年。普查项目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数据质量验收工作结束时止;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界定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为非法调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权废止,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数据生产各方面、各环节的责任要明确,数据上报、审核、修正和评估等关键环节,要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签字,有据可查。做到采集基础真实,数据处理符合程序,数据公布经过评估。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数据质量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分析研究、统计年鉴等内部资料和公开出版物的管理制度,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或资料。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的其他统计数据、资料,以临时通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部门公布;其中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重复、交叉的,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由部门公布;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发布起10日内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